山西10部门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个部门,共同印发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办法》的制定,是响应国家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战略部署,也是山西省作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的重要实践。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办法》明确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象是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数据处理者作为登记主体,即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获取、存储、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对已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集合的持有、使用、经营、收益等合法权益。 为确保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办法》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形式审查,明确了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包括登记前未进行数据集合存证或公证、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来源合法、数据处理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数据知识产权在登记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充分利用,《办法》还要求,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等工作中的运用。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打破数据壁垒,推动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高效利用。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并规定了证书续展、变更登记、撤销登记等相关事项。这些规定为数据知识产权的持续保护和有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并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为数据处理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此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不仅为山西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也为全国其他省份的数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相信山西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工作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