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资金是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6月26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预拨4.96亿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广东、广西等9省(区)做好洪涝及地质灾害救灾工作。 此次预拨的资金重点用于应急抢险和受灾群众救助,支持做好搜救转移安置受灾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整治、倒损民房修复等工作。财政部要求有关省(区)财政厅抓紧将资金拨付灾区,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资金需求,采取措施全力保障,并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